法官說法:父母為已婚子女出資購房可認為借款
兒子結婚后,父親為小兩口購置房屋,房屋登記于兒子、兒媳名下。后父親認為給兒子、兒媳婚后購房的出資為借款,在要求返還遭拒后,將兒子、兒媳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借款203萬元。
原告魏榮訴稱,其與李華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李山。李山與張倩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魏榮出資203萬元為李山與張倩購買婚房,款項打入李山賬戶,婚房登記于李山與張倩二人名下。李山與張倩婚后感情不和,正在離婚訴訟中。現魏榮將李山與張倩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魏榮借款203萬元。
被告李山辯稱,認可魏榮的訴請并同意償還。張倩則辯稱,雙方沒有借貸合意,涉案款項不是借款而是其作為父母對二被告的贈與。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涉案款項的資金流向、李山與張倩婚后所購房屋的購房時間、價格、首付款金額及貸款償還情況、原被告雙方對房屋出資方式的陳述,認定涉案203萬元即為李山與張倩的婚后購房款。張倩雖主張涉案款項性質為贈與,但其就該項主張未能提交充分證據,魏榮向二被告提供大額資金用于購房,應當認定是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當負擔償還義務。法院最終判決支持原告魏榮的全部訴請。
(《中國婦女報》李文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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