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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雁峰說法:未經授權不得使用他人視頻、文字作品

      2024-09-05 09:38:53      衡陽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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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數字化浪潮席卷的今天,眾多商家在推廣產品時,往往會附上詳盡的產品說明書或生動的產品介紹視頻。那么,這些介紹產品功能的視頻和文字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呢?請看本期案例。

      案情介紹

      原告張某系《水泵功能介紹視頻》《三種款式的水泵組合拍攝》《三種款式水泵的文字介紹》《夾片式水泵的安裝講解》《小魚缸的介紹視頻》《水泵設計圖稿》等一系列作品的著作權人。他將這些作品用于拼多多、淘寶平臺上自己經營的店鋪網頁中。

      被告羅某在拼多多上開設了一家名為“xx水族店”的店鋪,該店鋪中使用的產品介紹視頻、圖片與張某主張權利的水泵功能介紹視頻、小魚缸的介紹視頻、水泵文字介紹、水泵設計圖稿完全一致。

      張某認為,羅某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原告介紹產品功能的視頻、文字作品,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

      根據著作權法,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原告張某專門針對魚缸及水泵產品進行創作設計,根據產品特點和安裝、使用的實際需求,精心設計了內容結構和圖文搭配,輔以重點突出、醒目的版式設計,體現了作者的智力投入和個性化選擇,具有獨創性。故應當認定案涉作品系原告獨立構思進行創造性勞動形成,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被告羅某未經授權在網上上傳案涉作品,侵犯了張某對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院綜合考慮作品類型、數量、知名度、被告羅某侵權行為性質、主觀過錯、持續時間、銷售范圍及張某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被告羅某賠償原告張某包含合理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6,500元。對原告超出的賠償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介紹產品功能的視頻和文字作品,如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產品介紹視頻等,只要在創作過程中體現了創作者的獨特構思和表達,具備獨創性,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創作者通過生動的視頻、精煉的文字,向消費者展示產品,具有顯著的獨創性。這些作品不僅是產品推廣的重要工具,也是創作者智慧和勞動的結晶,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不得擅自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該視頻、文字作品,否則將構成侵權。  

      來源: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        鐘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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