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民生保障,二十屆三中全會最新部署
今天(7月21日),《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發布。《決定》在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體系方面,提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健全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保戶籍限制;提出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充分賦予各城市政府房地產市場調控自主權等。
《決定》明確,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大任務。必須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體系,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不斷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要點梳理如下↓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制度體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完善勞動者工資決定、合理增長、支付保障機制,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
完善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等再分配調節機制。
支持發展公益慈善事業。
規范收入分配秩序,規范財富積累機制,多渠道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穩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合理調節過高收入的制度體系。
深化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國有企業各級負責人薪酬、津貼補貼等。
完善就業優先政策
健全高質量充分就業促進機制,完善就業公共服務體系,著力解決結構性就業矛盾。
完善高校畢業生、農民工、退役軍人等重點群體就業支持體系,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統籌城鄉就業政策體系,同步推進戶籍、用人、檔案等服務改革,優化創業促進就業政策環境,支持和規范發展新就業形態。
完善促進機會公平制度機制,暢通社會流動渠道。
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
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健全全國統一的社保公共服務平臺。
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監管體系。
健全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合理調整機制,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健全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擴大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覆蓋面,全面取消在就業地參保戶籍限制,完善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
加快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擴大年金制度覆蓋范圍,推行個人養老金制度。
發揮各類商業保險補充保障作用。
推進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加強醫保基金監管。
健全社會救助體系。
健全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制度。
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
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滿足工薪群體剛性住房需求。
支持城鄉居民多樣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充分賦予各城市政府房地產市場調控自主權,因城施策,允許有關城市取消或調減住房限購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
改革房地產開發融資方式和商品房預售制度。
完善房地產稅收制度。
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實施健康優先發展戰略,健全公共衛生體系,促進社會共治、醫防協同、醫防融合,強化監測預警、風險評估、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檢測、應急處置、醫療救治等能力。
促進醫療、醫保、醫藥協同發展和治理。
促進優質醫療資源擴容下沉和區域均衡布局,加快建設分級診療體系,推進緊密型醫聯體建設,強化基層醫療衛生服務。
深化以公益性為導向的公立醫院改革,建立以醫療服務為主導的收費機制,完善薪酬制度,建立編制動態調整機制。
引導規范民營醫院發展。
創新醫療衛生監管手段。
健全支持創新藥和醫療器械發展機制,完善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機制。
健全人口發展支持和服務體系
以應對老齡化、少子化為重點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務體系,促進人口高質量發展。
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和激勵機制,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
有效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補貼制度,提高基本生育和兒童醫療公共服務水平,加大個人所得稅抵扣力度。
加強普惠育幼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用人單位辦托、社區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點等多種模式發展。
把握人口流動客觀規律,推動相關公共服務隨人走,促進城鄉、區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動。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發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政策機制。
發展銀發經濟,創造適合老年人的多樣化、個性化就業崗位。
按照自愿、彈性原則,穩妥有序推進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
優化基本養老服務供給,培育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健全公辦養老機構運營機制,鼓勵和引導企業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推進互助性養老服務,促進醫養結合。
加快補齊農村養老服務短板。
改善對孤寡、殘障失能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的服務,加快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