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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公司員工好糊涂,非法買賣客戶手機卡獲刑

      2024-03-29 10:28:21      衡陽市雁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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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由黨組書記、院長謝云業擔任審判長的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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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簡 介

      被告人文某、楊某系某通信公司工作人員。2022年7月至9月,文某、楊某在為大學生辦理手機卡過程中,未經學生同意,私自利用學生身份信息為每名學生多辦理一張手機卡,并出售給被告人艾某、姜某,共計371張,獲利29680元。艾某、姜某收購實名制手機卡后,將手機卡提供給利用社交軟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不法分子用于接收和發送驗證碼,批量注冊各種社交軟件、網上商城賬戶等。因意識到該行為風險太大,被告人艾某、姜某在尚未收到報酬時即停止了該行為。案發后,文某、楊某主動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姜某協助公安機關抓捕了同案犯。

      法 院 裁 判

      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文某、楊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被告人艾某、姜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又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四被告人均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文某、楊某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姜某有立功表現,結合公訴機關和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建議,法院依法對四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文某、楊某、艾某、姜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侵害了眾多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遂依法判處四人刪除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數據;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通過國家級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 官 說 法

      在當前大數據時代,信息資源尤為重要,個人信息更容易被濫用,公民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的保護也面臨嚴峻的挑戰。同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往往與電信網絡犯罪活動相伴。相關企業和從業人員,因職務之便能夠輕易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更應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職業操守,規范從業行為,尊重客戶隱私,保護客戶的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同樣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案中,四被告人分別是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雙方,均需承擔刑事責任,他們的行為同時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還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在此,法院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在做好個人身份信息防護的同時,還要注意尊重保護他人身份信息,避免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二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第十條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來源: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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