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股權后不清償已判決生效的債務?石鼓法院:構成拒執罪!
衡陽新聞網訊(通訊員:譚舒婷 楊國志)遇到難事選擇“打官司”,本已是煩心事一樁,好不容易贏了“官司”,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怎么還是困難重重呢?轉移、拖延、躲避……花樣百出的拒執手段讓申請執行人身心俱疲!當事人勝訴權益如何有效實現?近日,石鼓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
基本案情
因楊某向陽某借錢未還,法院判決楊某應償還本息合計42.9萬元。判決生效后,楊某未履行還款義務,案件進入執行階段。2021年8月18日,法院依法向楊某送達相關文書,督促其主動履行,但楊某仍未履行,于是凍結了楊某在某汽車服務公司的股權。2021年9月3日,法院促成楊某與陽某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協議約定楊某先支付陽某10萬元,剩余款項分四年還清。陽某收到10萬元后,同意解除對楊某銀行賬戶及股權的凍結,法院依法解除了對楊某銀行賬戶及股權的凍結。
2023年7月,因楊某未按和解協議還清欠款,陽某發現楊某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遂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調查發現,2021年12月9日,楊某與某汽車服務公司股東彭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持有股權作價231萬元轉讓給彭某,所得款項用于抵償楊某在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債務。幾日后,雙方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根據調查結果,法官再次向其送達傳票,但楊某仍未在規定時間內到法院接受詢問,且未履行判決義務。由于楊某有能力履行而未優先清償法院判決生效的債務,嚴重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于是執行法官將楊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送公安立案偵查。2023年11月8日,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考慮被告人楊某的犯罪事實、性質以及具有坦白、取得對方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
法官說法
執行法官是奔波“正義最后一公里”路上的行者,一些被執行人挖空心思讓這“最后一公里”無限延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卻沒有履行義務的誠信,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妄圖逃避執行,是對司法權威和法律底線的公然挑釁。
本案中,楊某在賣出股權后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但不優先清償法院判決生效債務,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即使在訴訟過程中償還了部分債務、與申請執行人重新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取得了諒解,但仍需接受法律制裁。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被執行人,生效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盡早履行義務才是正道,切勿抱有僥幸心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企圖逃避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僅毀了自己的人生,還將對家人造成無法彌補的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