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新聞網
      滾動新聞
      您所在的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 縣市新聞 > 南岳區 > 正文:

      南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3-09-13 11:04:52   來源:中國衡陽新聞網   
      分享到:
       

      2023年6月6日,南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中心接到一份投訴:衡陽市易域廣告有限公司利用抖音平臺引流,在引流過程中宣傳包教會:一個月漲粉10W;保證百分百賺錢;保證十五天內賺回學費;保證第二個月1萬起步,學員繳納完學費之后,發現上述保證均未實現,認為衡陽市易域廣告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查處。2023年6月8日,南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衡陽市易域廣告有限公司注冊地進行核查,發現其實際經營地址和注冊地不符。該局當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衡陽市易域廣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姜勤(身份證號碼:430521XXXXXXXX1478,電話號碼:155XXXX7527)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3年7月28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衡陽市易域廣告有限公司利用抖音平臺引流,在引流過程中宣傳包教會:一個月漲粉10W;保證百分百賺錢;保證十五天內賺回學費;保證第二個月1萬起步,學員繳納完學費之后,發現上述保證均未實現,認為衡陽市易域廣告有限公司涉嫌虛假宣傳,便投訴至我局12315中心,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查處。2023年6月8日,南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的經營場所與營業執照注冊地不符,引流宣傳課程時涉嫌虛假宣傳。由于當事人未建立學費臺賬和經營成本臺賬,其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對當事人營業場所做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明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檢查時,當事人實際營業地址和營業執照注冊地不符的事實;

      2.對當事人所做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虛假宣傳的事實;

      3.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實際營業地址和營業執照注冊地不符的事實;

      4.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身份;

      5.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其主體經營資格;

      6.當事人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授權給被委托人;

      7.信訪68起,證明當事人存在虛假宣傳的事實;

      8.消費者投訴記錄單85份,證明案件來源。

      上述證據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全部屬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依法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南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岳市監罰告[2023]86號《南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南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該項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綜合考慮違法行為和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造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吊銷當事人的營業執照

      罰款20萬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湖南南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營業網點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衡陽市易域廣告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岳區人民政府或者南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衡陽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